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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28條

第 七 章 獎勵、專利及賠償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新發明,適用專利法之規定。但專利權之讓與,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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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專利及賠償」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對原子科學與技術之研究及發明,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29條由於核子事故之發生,致人民之財產權益遭受損失,或身體健康遭受損害,應予適當賠償;賠償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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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