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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4條

第 二 章 原子能主管機關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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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主管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3條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第5條原子能委員會為推廣原子能和平用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第6條原子能委員會對外得代表政府,從事國際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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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