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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5條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廣原子能和平用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 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究及事業機構時,均須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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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