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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分裝辦法 第4條

藥商申請為分裝原料藥者,應檢具分裝場所平面圖及設備概況表申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分裝場所及設備,得視實際情形,參照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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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