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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分裝辦法 第5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分裝原料藥案件,除通知原申請藥商外,並應以副 本抄發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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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