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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分裝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辦理原料藥之分裝者均應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考。其由藥商 分裝者,並應於每案分裝完竣後,兩星期內將該項紀錄報由該管縣 (市) 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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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