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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分裝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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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分裝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分裝之原料藥,其每一包裝應分別加貼本辦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六 款所稱之標籤,並加封緘條後方准出售。 政府指定機構所用前項封緘條之式樣,除公告通知外,並應呈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備案。 藥商分裝所用封緘條應依統一規定格式 (如附件) 印製,並檢樣報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第 209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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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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