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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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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