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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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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9條
外貨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海關之轉運准單。 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 四、其他經貿易署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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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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