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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 DNA 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 DNA 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俟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再行儲存或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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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