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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第5條

經濟部或其委辦機構參加國外商展時,應公開甄選優良廠商或邀請特定對 象參展。另為充實展出內容,得由政府或其委辦機構價購或徵集其他優良 展品參展。 前項提供展品參展之廠商,必要時應負擔部份參展費用,並得指派專人參 加,當場洽談交易。但非經主辦商展單位之同意,不得現場辦理零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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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