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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第7條

經濟部或其委辦機構參加國外商展,展覽完畢後參展廠商應自行處理其展 品。價購或徵集之展品除經濟部核定自行處理及必須運回國內者外,應依 左列方式就地處理: 一、移撥駐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保管處理:全部或部分展品得移撥駐當 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保管處理,由該等機構在展品清單上簽收;其後 另行作處理者,應將處理情形專案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洽轉經濟部備案 。 二、捐贈或餽贈: (一) 展品部分贈與當地政府機構、工商貿易團體、文化、教育、宗教或 慈善組織、僑團、政府首長、外交使節、展覽會官員、僑領及其他 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者,除取據確有困難者外,應向受贈者取據以 資憑證,由參加商展主辦人會同駐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辦理並在 處理清單上證明之。但當地無使領館或商務機構者,得由參加商展 主辦人自行酌辦。其捐贈或餽贈之數量較多者,應先報請經濟部核 備。 (二) 展品之全部或展覽館 (不含展品) 捐贈當地政府、團體或餽贈私人 時,除依前目之規定辦理外,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備。 三、撥供陳列室使用:全部或部分展品得專案移撥當地或鄰近地區使領館 或商務機構,設立產品陳列室使用,該專案應由經濟部與有關機構事 先洽定辦理,所需費用由有關單位商定撥支。 四、出售:全部或部分展品或展覽館 (不含展品) ,得於展後在當地作價 出售。大件展品情況良好整潔無損者,其售價應為原報臺灣交貨價格 酌加海陸運費;因情況特殊需減價出售者,應於事後報銷時說明理由 。零星小件展品不易售出者,得整批酌定一總價出售。展覽館售價, 應參照材料成本酌予折舊後作價,事後應在展品處理清單上詳予說明 ,並由參加商展主辦人會同駐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辦理,所得價款 全數繳庫。 五、法廢:展品有破損、拆毀或被竊者,得予報廢。在展品處理清單上, 由參加商展主辦人與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負責人共同簽證,當地未 設有使領館或商務機構者,應洽由附近該等機構會同辦理。但因情形 特殊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經濟部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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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