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 第8條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第8條

駐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將展品轉贈僑商貿易機構時 ,該僑商貿易機構以符合左列條件者為限: 一、須為公司組織,並經向當地政府合法登記有案者。 二、應於當地商業中心地區備有適當陳列或展出場所者。 三、辦理陳列或展覽,應有計畫書,並經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同意轉報 經濟部核准有案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範圍、展出時間、場地 佈置 (附圖) 、展品管理及展品處理等。 前項轉贈展品之當地包裝、搬運及應付稅捐等費用,均由受贈之僑商貿易 機構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