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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監獄規則 第2條

請求參觀監獄,除有正當理由經監督機關准許者外,以研究法律、矯正、 心理、教育、社會等學科者為限,並應於事前洽經監獄許可後,由典獄長 或其所指派人員引導參觀。 學生或團體參觀者,應由授課教授或其他適當人員領隊。 外國人參觀監獄者,應經監督機關許可,但遇時間迫促,得先由典獄長斟 酌決定,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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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