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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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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8條
匪偽物品之鑑定,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隨時向港、澳及海外地區搜集匪偽 出口物品之樣品,並詳列說明書送交各港口、機場海關檢查組及台灣省警 務處、台北市警察局,作為檢查取締之依據。 凡查獲無標誌且未經搜集樣品之匪偽物品,均送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作專 案調查,或邀請專家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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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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