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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7條

如有公開陳列、經銷、販賣匪偽物品之情事,除經查明其來源應依第五條 規定處理者外,由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並沒入其物品。 前項沒入之物品,警察機關應即層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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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