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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 二、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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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