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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2條

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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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