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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3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 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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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