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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 第34條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4條
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四項後段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應儘速報告監獄。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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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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