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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6條

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 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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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