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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5條

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考量為受刑人爭取較優之待遇及福利。 監獄訂定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業人數及報酬給付。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時間。 三、缺料停工期間應給付最低基本報酬。 四、廠商履約能力及保證金。 五、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戒護區域之違約責任。 六、遵守出口規定,產品不得銷往禁止受刑人製造加工物品輸入之國家。 七、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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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