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 第10條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0條

對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退回之假釋案件,監獄於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