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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9條

假釋審查會委員對假釋案件,應參酌第三條第四條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受刑人悛悔情形,並作成決議。 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確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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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