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 第16條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16條

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 一、初犯。 二、累犯、再犯。 三、易予矯治之受刑人。 四、難予矯治之受刑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