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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2條

監獄依受刑人之類別分為左列八種: 一、女監。 二、病監。 三、少年監。 四、累犯監。 五、外役監。 六、高度安全監。 七、中度安全監。 八、低度安全監。 前項各種監獄,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指定之,必要時得增加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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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