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 第3條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疾病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款、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之累犯兼指再犯而言。 本辦法所稱難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八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受刑人而 言。 本辦法所稱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未滿三年之受刑人而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