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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 第3條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疾病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第四款、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五條
及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之累犯兼指再犯而言。 本辦法所稱難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
第十六條
第三款、第十八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受刑人而 言。 本辦法所稱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未滿三年之受刑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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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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