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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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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4條
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 一、女受刑人:女監。 二、疾病受刑人:病監。 三、少年受刑人:少年監。 四、累犯受刑人:累犯監。 五、適於外役之受刑人:外役監。 六、難予矯治之受刑人:高度安全監。 七、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中度安全監。 八、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低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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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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