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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3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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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