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 第4條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4條
依監獄行刑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及羈押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一、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二、因災害防救法
第二條
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