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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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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