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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第4條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4條
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之條件者如下: 一、就學:指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二、職業訓練:監獄未開設相關職類,認須外出至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並參加證照檢定。 三、參與公益服務:指政府各級機關或民間團體與監獄合作辦理之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四、參與社區矯治處遇:指公私立社會福利或戒癮治療機構與監獄合作,基於處遇需要,認須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審酌認為宜予外出之特別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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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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