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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8條

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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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