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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7條

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 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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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