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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接收組所提受刑人調查分類及處遇之審查決議事項。 二、關於變更受刑人分類及處遇之審查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之審議事項。 為前項審議時,應指定專人對受刑人為必要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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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