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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12條

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各科科長、女監主任、資深之教誨師、作業導師各一人,並遴聘有關專家組織之,以典獄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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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