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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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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0條
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由受刑人閱覽後簽名。受刑人有意見時,應予以更正或加註其意見;受刑人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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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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