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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9條

監獄人員應就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至一百四十二條所定相關之事項進行調查,作成出監調查資料,並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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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