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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單及識別單(如附件一),經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將識別單郵寄予最近親屬或家屬,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於辦理接見時送入者,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附具已核准之識別單,併同必需物品經檢查後送入。 二、以郵寄方式送入者,由寄送人將已核准之識別單黏貼於郵寄包裹,以掛號郵寄受戒治人,經檢查後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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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