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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送入飲食,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如附件二),並註明飲食購、製之來源,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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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