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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8條

必需物品及飲食之送入,如違反刑事法令,而有構成犯罪之虞者,戒治所應併同該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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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