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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7條

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受戒治人拒絕收受時,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郵寄送入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受戒治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原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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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