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 第3條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3條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