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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4條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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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