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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6條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從事與戒治無關之活動。 二、服從戒治所管教人員及所外戒治機構人員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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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