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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5條

受戒治人實施所外戒治,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行之。 國定例假日停止實施所外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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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