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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第5條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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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