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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第6條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特定人持有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而轉讓予其他特定人。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轉讓,非經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不得轉讓。 依本條例第七條核定為短期票券之私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其轉讓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有關私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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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