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除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除書及第四項除書規定情形外,於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後,符合下列條件規定者,得申請學習駕駛證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於下列所定期間內,無違反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申請前十二年內。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申請前十年內。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申請前八年內。
(四)其他案件,申請前六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之訓練合格文件。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十條及
第六十四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五、曾依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依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領有證明(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下級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