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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 第3條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3條
汽車駕駛人符合前條規定情形,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經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一年之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一年換發一次。 前項駕駛執照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七十五條
規定辦理。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六年期間續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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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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